欢迎访问淮阴师范学院体育学院网站!

淮阴师范学院体育学院课程考试工作条例

来源:体育学院      时间:2011-10-08 14:37:41     阅读:     作者:体育学院编辑

淮阴师范学院体育学院课程考试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促进考风的根本好转,通过考试检查教学效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订课程考试工作条例。

    一、各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进行考核,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必要更改,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二、理论考核各主干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卷)库,推进标准化考核。其它课程或暂时无法建立试题(卷)库的主干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命题要充分考虑试卷的难易程度、覆盖面、容量等因素,经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签名并提前10天送院教务办。试卷打印后由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校对。同年级不同任课教师的课程,必须做到试题内容统一,考核时间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对学生补考的命题与阅卷应坚持一致的标准。

    三、各主干课程的技术考核,由教研室组成考核小组,按统一评分标准与要求负责监考。考核小组一般由3名教师组成(任课教师不参加),原始评分表在任课教师结算成绩后一并送院教务办封存备查。主干课程的技术补考要求同上。

    四、技能部分的考核成绩,主要依据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堂纪律、出勤情况、回答问题、平时领操、实验作业、课后笔记以及裁判实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定,教师在平时教学中要注意记载,以便做到客观评定,避免“印象打分”。

    五、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平时作业、实验等,方可参加课程考核。平时不交课程作业两次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为零分。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学生必须上课,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六、除少数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毕业设计)进行考查外,其它课程均应考试。理论考试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技术考试在期末考试周前l~2周完成。

    七、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

    八、凡不及格或缺考课程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理论补考,四周内完成技术补考。如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补考者,按第七条处理,但须在批准日起两周内参加补考。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教务秘书应向学院分管领导、班主任提供参加补考学生的名单,以便通知和准备。学生应持补考证参加技术补考。

    九、各技术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详细制订出每学期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统一要求以及具体方法等,并由任课教师在开学初向学生宣布。

    十、成绩评定与上报:

      1.以百分制计算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上报学生成绩同时,应计算出相应的学分绩点,具体方法如下。

     (1)计算课程绩点数。课程考核成绩 90~100分为 4个绩点,80~89分为3个绩点,70~79分为2个绩点,60~69分为1个绩点,59分以下绩点为0。

     (2)计算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2.考核一般按理论30%,技术50%(技评60%,达标40%),技能20%的比例结算总成绩上报。各课程应按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结算。

      3.理论、技术、技能三部分中有任一部分不及格者,其总成绩为不及格。对不及格部分必须进行补考。补考的学生暂不结算总成绩。

      4.任何课程,在考核结束次日起的三天内,必须完成阅卷和成绩结算工作,并将学生成绩报院教务办。如学生缺考或考核不及格应在成绩表上具体注明,成绩表上不得出现空格。任课教师应认真分析学生理论考试情况,填写考试分析表一并报院教务办。

      5.教务秘书应将学生每学期各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时输入电脑并通知到学生家长或班主任。

    十一、教师必须以认真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考试监考和管理工作:

      1.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明确考试地点,保证试卷到位,领取考试答卷纸等。

      2.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特别要认真检查课桌上是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如发现要及时处理。要求学生将所有材料、书籍等放至指定位置。

      3.提前10分钟重新排定学生的座位,保证单人单桌。

      4.提前5分钟宣布考试有关要求,强调考试纪律和规则。

      5.学生安静后,准时发放试卷。

      6.切实执行学校对监考工作的要求,不得迟到和擅自离岗,不得阅看书报、抽烟、闲聊及做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事。

      7.如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应立即收取试卷,令其离开考场,并填写考场记录表送学院。

    十二、教师在命题、评分、试卷保管、试卷传递以及监考中因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失职而造成学生多人违纪作弊者,以教学事故论,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