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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缓考的暂行规定

来源:体育学院      时间:2012-11-25 22:30:52     阅读:     作者:体育学院编辑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管理与组织工作,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含重修考试),必须办理缓考手续。
二、凡因伤、病办理缓考的学生,必须有校卫生科出具的伤、病证明;因其他原因办理缓考的学生也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电报、书信等)。学生办理缓考手续时须将原材料或复印件附在缓考申请表后。
三、缓考手续原则上须在考前办理,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则必须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并出具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旷考。
四、办理缓考时须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缓期考试申请表》(公共课程一式两份,专业课程一式一份)。专业课程的缓考由学院分管教学主任签字批准;公共课程缓考须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及承担该门课程的学院领导签字批准,缓考申请表一份返回学生所在学院,一份留存开课学院;教务员应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五、缓考学生可参加开学后组织的重修前考核。
六、各学院要在学期考试结束后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汇总,并填好《期末考试缓考学生汇总表》,送一份到教务处备案。
七、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正常考试的,按旷考论。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